问题 | 职工调离单位所购房改房应否退回? |
释义 | 韩律师: 我于1996年分配到一家科技公司工作,次年分得一套住房。后在房改时我花三万元买下这套房子,拿到了房产证。由于公司的要求,在购房时我与公司签订了一项附加协议,内容是自拿房产证之日起,我须在公司工作满十年,方可取得房屋产权,否则应当办理退房手续。前不久,由于某种原因,我提出调离申请,公司在予以批准的同时,要求我按协议规定在十天内主动办理退房手续,否则强制收回。请问,当初签的附加协议是否有效?单位是否有权收回房改房? 魏红 魏红同志: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已经出台的相关房改政策、法规中,对职工辞职或调离时,所购房改房是否必须退回原单位并没有作明确规定。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房改精神来看,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如果单位并未与职工签订工作年限等附加协议,那么职工就有权自主处置所购住房,包括带走和买卖,单位无权以种种理由收回房子或附加条件。如果单位在售房时与职工签订了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附加协议,那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这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所签订的附加协议若符合国家政策,并不违法,而且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和履行。二是所签的附加协议若有悖于房改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一方真实意愿,那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你在购房时与公司签订了有关工作年限的附加协议,那么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从你所述情况看,该附加协议是你们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协议内容合理合法,并不违反法律有关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你应当遵守该协议的规定。当你申请调离或辞职时,公司要求你按协议退回所购房改房,并将购房款退还给你,这并无不当。 引用法条: [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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