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税法 |
释义 | 唐代后期制定并实行的赋役法规。唐安史之乱以后,土地集中、人户逃亡、国赋不入,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遭到了彻底的破坏。为了重整财赋制度,宰相杨炎于德宗建中元年(780)制定了两税法,并颁行全国。主要内容是:(1)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2)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包括田亩和杂赀财)的多少定出户等;(3)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4)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但丁额不废;(5)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两税法将按丁征税改为按财产征税,简化了项目,固定了征税的时间,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与提高以及生产关系变革而产生的新税法,杜佑称之为“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为后来几代所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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