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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西桂林市阳朔县征地补偿标准
释义

广西桂林市阳朔县的土地补偿标准为:
    

阳朔镇的补偿标准为:基本农田不低于5702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0736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5184元之间/亩,20736元/亩。白沙镇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624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0451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5112元/亩至20451元/亩之间。

高田镇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515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0056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5014元/亩至20056元/亩之间。

兴平镇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502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0008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5002元/亩至20008元/亩之间。

福利镇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375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547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4886元/亩至19547元/亩之间。

溥仪乡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359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48.8元/亩;集体土地闲置地在4872元/亩至1948.8元/亩之间。

葡萄镇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333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133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848元/亩至21334元/亩之间。

羊地乡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330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384元/亩;集体土地闲置地在4846元/亩至19384元/亩之间。

金宝乡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045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346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4586元/亩至18346元/亩之间。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听证、通知程序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较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征地补偿标准有待提高。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收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本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立法的精神,对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农民,适当征收土地补偿费。其次,如果由于土地利用较好,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进行特种种植养殖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较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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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