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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释义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1988年年底以来苏联保留原有名称的崭新机关。按照经过多次修改的苏联现行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的机关,它保证组织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工作,并在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他职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不再由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从其代表中选举产生,而是由已经选举产生的一些公职人员组成。它的组成人员共44人,其中包括: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联盟院和民族院的主席、副主席,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各常设委员会主席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委员会主席,其他苏联人民代表(每个加盟共和国1名代表,20个自治共和国的2名代表,8个自治州的1名代表,10个自治专区的1名代表)。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拥有原苏联集体国家元首(1988年底以前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体的组织权限。例如,有权召集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协调两院常设委员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委员会的活动;授予最高军衔、外交人员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颁发苏联的勋章和奖章;授予苏联的荣誉称号;解决同国籍、避难权、特赦有关的问题;任免苏联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接受外国驻苏联外交代表呈递的国书和卸任状;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宣布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宣布战争状态。它还监督苏联宪法的实施,并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同苏联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此外,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还拥有了一些新的权限。例如,协助苏联人民代表行使其职权,并保证向他们提供必要的信息,组织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的准备工作;组织准备和举行全民投票(全民公决)以及全民讨论苏联法律草案和其他重大国家生活问题;宣布全国或个别地区戒严或处于紧急状态;采用由苏联和加盟共和国国家机关实施的特殊管理形式;用各加盟共和国语言颁布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及两院、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通过的苏联法律和其他文件。新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同1988年底改革前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重要区别在于,它不再拥有修改苏联现行立法文件、发布法令、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等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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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