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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工商会仲裁法院
释义

苏联工商会仲裁法院

苏联工商会设立的两个常设仲裁机构之一。1987年12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的苏联工商会仲裁法院条例规定,苏联工商会仲裁法院是常设仲裁法院。它解决对外贸易和其他国际经济、科学技术交往中由合同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苏联工商会仲裁法院是在苏联工商会(社会组织)内设立的仲裁法院,其法律性质为仲裁审理其管辖内争议的社会组织,即民间性仲裁组织。苏联工商会仲裁法院不是苏联国家审判机关,也不是国家仲裁机关。苏联工商会仲裁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2人,仲裁员若干人,秘书和副秘书各1人组成。现在,苏联工商会仲裁法院的组成人员为13人。其中,1988年6月苏联工商会主席团任命的仲裁员11人(包括院长和副院长)。他们都是苏联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工作的法学博士和副博士。苏联工商会仲裁法院仲裁员每届任期4年。但1988年3月11日批准的苏联工商会仲裁法院规程没有规定仲裁员的限任制。实际上,苏联工商会主席团每4年任命一次仲裁员,更换的仅是不能再继续工作下去的个别仲裁员,以保持仲裁法院组成人员的稳定性。苏联工商会仲裁法院的活动原则:仲裁员独立原则;合议制和独任制相结合原则;仲裁审理的保密原则;仲裁员不得兼任当事人的代理人原则;依照法律和合同条件解决争议原则;保障当事人仲裁程序平等原则;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相结合原则;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原则;回避原则。苏联工商会仲裁法院受理所辖争议的依据: (1)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法院解决的书面协议。(2)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的特殊形式的协议。(3)规定争议受仲裁法院管辖的国际条约。苏联工商会仲裁法院的仲裁程序一般为四个阶段:提起仲裁程序阶段;准备审理案件阶段;审理案件阶段;仲裁程序完成阶段。苏联工商会仲裁法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应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自愿执行。裁决中如未规定期限,则应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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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