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常设委员会 |
释义 | 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辅助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和民族院1988年底以前,各设立17个相同的常设委员会,1988年底以后,各设立四个不同的常设委员会。联盟院的常设委员会是:计划和财政预算委员会,工业、动力、工程、工艺发展问题委员会,交通、邮电、信息问题委员会,劳动、价格和社会政策委员会。民族院的常设委员会是:民族政策和族际关系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委员会,日用品、商业、市政公用设备等问题委员会,文化、语言、民族传统和国际主义传统、保护历史遗产问题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由联盟院和民族院从苏联最高苏维埃成员和其他苏联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年更换组成人员的1/5;主要任务是进行立法工作,初步审议和研究属于苏联最高苏维埃权限内的问题,并协助执行苏联法律和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决定。监督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活动。根据1988年12月1日和199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两个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规定,在任命和选举苏联内阁、苏联最高法院、苏联最高仲裁法院、苏联检察院院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苏联监督院主席时,还必须具备相应的两院常设委员会关于该候选人的结论意见。常设委员会对选举它们的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联盟院主席和民族院主席掌握各该院的内部活动程序,帮助组织各该院常设委员会的工作。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协调联盟院和民族院常设委员会的活动。两院常设委员会在活动中同社会组织密切配合,同时,研究和考虑公众的意见;一切国家的和社会的机关、组织和公职人员,必须执行两院常设委员会的决定,并向它们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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