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方式 |
释义 | 一、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方式 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方式为: 1.明示追认,即当事人在法定的追认期限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追认该合同效力的; 2.默认方式追认。即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做表示,但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纠纷的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特征: 1.合同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视情况而定;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4.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 5.实质是无效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无效合同是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区别在于: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30日内追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