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小学教职工法定带薪休假规定 |
释义 | 一、国家对小学教职工法定带薪休假规定 国家对小学教职工法定带薪休假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二、法定带薪休假具体种类 法定带薪休假具体种类: 1.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共3天。 2.春节:2月6日—12日(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放假,共7天。 3.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 4.“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 5.端午节:6月7日—9日放假,共3天。 6.中秋节:9月13日—15日放假3天。 7.国庆节:9月29日—10月5日放假7天。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三、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法律网提醒您,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引用法条: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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