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中区人民代表会议代表选举条例 |
释义 | 草案1945年7月4日苏中区行政公署公布,共6章17条。主要内容;苏中区人民代表会议正式代表为207人,候补代表39人。代表选举,除另有规定者外,以县为单位的,采用无记名投票间接选举方法,由县参议会或参政会召开临时全体大会选举;来不及召集时,举行联席会议选举;未成立参政会之县,由县政府召集各阶层代表,举行联席会议推选;不能进行选举或推选的地区,由该分区专员公署或县政府聘请。苏中及分区直属机关、工厂、学校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复选法,得分别或联合举行之。分区部队得单独举行选举,其名额包括在分区名额以内,各县部队与民兵代表,参加各县的选举。各分区专署在规定名额内得聘请沦陷区人士担任代表。还对代表名额的分配、竞选、选举机关和选举经费等问题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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