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临主守自盗 |
释义 | 唐朝主管官吏盗窃本府库藏财物的犯罪行为。《唐律疏议》曾举例说明:“假如左藏库物,则太府卿、丞为监临,左藏令、丞为监事,见守库者为主守,而自盗库物者,为‘监临主守自盗’”。唐初严格治吏,在《唐律·贼盗律》中对监守自盗行为实行加重处罚的原则,凡“监临主守自盗……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在唐凭借监管之权而私盗官物,被视为性质恶劣的重罪,一般不轻易赦免。唐朝以上规定及其体现的法律原则曾影响于封建后世。宋因唐制,在制《刑统》时作有相同的规定。明初承袭唐律传统,在《大明律·刑律一》中对监守自盗的规定略有变化。即“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刺字;赃“四十贯,斩”。清因明制,无所改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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