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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盐阜区区级政府选举法
释义

盐阜区区级政府选举法

1945年盐阜区临时参议会第二次大会通过,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6章34条。主要内容:选举以普遍、平等、不记名投票法进行;区公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村镇公民大会选举,区长、区行政委员和候补委员由区公民代表大会选举;区长、区行政委员和候补委员当选后还须呈县政府转呈行政公署备案加委,方为有效。区选举委员会在县政府领导下行使职权,办理区选事宜。在正式选举前,应召开一次预选大会,候选人得在会上自由发表竞选演说,各代表亦得对候选人发表意见,并提出重要议案;出席决选会的区代表,须超过半数,始能选举;选举用票选,但区选委会得依据本区人民文化水平和具体情况,采用豆选或其他办法选举。选举纠纷由区选委会转请司法机关处理;经判决确定选举人名册因舞弊涉及该区选举人达1/3以上者或办理选举违法者,其选举无效;票数不实或系以贿选及其他非法手段当选,经判决确定者,其当选无效;选举无效,上级政府应拒绝加委,或收回委令,区公民代表大会应依法改选,或由候补委员递补。还对代表名额的分配、候选人的提出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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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