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凡甘案 |
释义 | Van Gend Case欧洲法院于1963年作出裁定的案件。凡甘是荷兰的一家公司。1960年9月9日,该公司从联邦德国进口了一批尿素类制品。1960年3月1日,荷、比、卢三国签订的一项有关进出口的议定书规定,将这类产品的进口税率从原来的3%上调到8%。凡甘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提高税率违反了1957年《罗马条约》第12条的规定:成员国在相互间贸易中不得征收新的或提高现有的进出口税或具有相同效果的费用。1961年4月4日,凡甘公司在荷兰法院起诉。争议的焦点是:1957年《罗马条约》对成员国是否具有直接效力。荷兰法院根据《罗马条约》第177条,将此案提交欧洲法院,请求欧洲法院作初步裁定。1963年2月5日,欧洲法院作出裁定:(1)根据《罗马条约》建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是一个新的法律体系。为了共同的利益,成员国限制了(行使)其主权,尽管只在有限的领域内。其法律主体不仅是成员国,还包括成员国的国民。(2)共同体法如果同成员国国内法冲突时,共同体法优于国内法。(3)包括《罗马条约》在内的共同体法对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一在一定的条件下,共同体法为个人创设权利和义务,个人有权请求其国内法院适用共同体法,以维护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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