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中行政公署组织法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苏中行政公署组织法规。1944年11月中国共产党苏中区委公布实施。共6章38条。规定苏中区行政公署实行委员会制,由苏中参议会选举委员21至31人、候补委员5至7人,组织行政委员会,其中设正副主任各1人。任期均为2年,连选连任。下设秘书、行政、财政、文教等处,及高等法院、法制委员会和公安局。于必要时,经行政委员会通过,得增设专管机关或专门委员会,其主任委员由行政委员会委员或专家担任,其下设委员9至13人,由行政会议决议,行政公署聘任。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各处设处长1人,高等法院设院长1人,法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公安局设局长1人,由行政委员会通过,行政行署任命。于必要时得设秘书、副处长、副院长、副主任委员、副局长佐理。按事务需要得聘任顾问谘议若干人。各处院局视事务繁简,得设秘书1至2人,分科办事,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办事员若干人。行政公署综理全苏中政务,受国民政府管辖和参议会监督,对于苏中行政得颁发命令和单行法规,但关于增加人民负担、确立行政区域及重要行政设施,须经苏中参议会的核议或追认。行政公署按规定行使职权,主任对外为行政公署首长,对内为行政委员会主席,领导全苏中行政工作;各处院局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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