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公正原则 |
释义 | principles of natural justice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含义。英国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是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是行使权力行为的程序规则。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很广,不以公法上的机构为限,所以称为自然公正原则。在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内容:(1)任何人和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2)任何人和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自然公正原则原是司法程序中的规则,后来移用到行政程序中,在理论上仍然保持其历史特点。英国法院认为,只有行政程序中带有司法性质的行为才适用自然公正原则。但是根据对于司法性质行为的广义解释,行政机关的决定能对公民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都是司法性质的行为。本世纪60年代以后,英国的判例中出现一种新趋势。认为自然公正原则就是公平行政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是普通法上的原则,不能和制定法相冲突。在成文法对于某一事项没有程序方面的规定,或规定不完备时适用自然公正原则作为补充。因为在一切法律中都可以认为包含一个默示的条款,即这个法律的适用必须符合公平原则。下述情况不适用自然公正原则: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根据事情本身性质不能适用的情况;法律规定不适用的情况;雇佣合同;委任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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