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治权利说 |
释义 | 把自治作为公民权利表现形式的一种有关公民权利的学说。资产阶级学者最先提出,后表现于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自治权指地方自治团体在其区域内所拥有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自治权的性质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自治权是国家所赋予的部分统治权,只能在国家所赋予的权限内处理自己事务;一种认为自治权是地方自治团体所固有,任何集团或个人包括国家也不能侵犯。现在学者一般采用前者。资本主义国家地方自治制度即是这种学说的体现;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把一部分行政事务划归当地居民自己处理;实行地方自治的行政区域通过地方选民选举代议机关并组织地方机关,对该地方实行自主管理,权限由宪法和自治法规定。意大利、联邦德国、日本等和中国台湾地区把地方自治作为一种地方管理制度和国家分权原则的一种实现方式。如日本国宪法有“地方公共团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议会为其议事机关”、“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其财产、处理事务以及行政的权能,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制定条例”的条款;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有“必须保障各乡镇享有在法律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责任处理各种地方共同体一切事务的权利。乡镇协会在它们的法定任务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亦享有自治权”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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