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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人民政府
释义

市人民政府

不包括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之一。市人民政府对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分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均为5年;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均为3年。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下设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分别设局长、委员会主任及其副职,受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市内的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市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和副市长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有:(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10)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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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