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组织法规。1941年4月14日中国国民党政府修正公布。共20条。主要内容:市临时参议会参议员由各该市居民选举或各该市区内文化或经济团体选派产生。名额25人。但须由各该市政府及党部联席会议,就具有各该市籍贯,并曾在各该市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两年以上著有信望者,或曾在各该市重要文化、经济团体服务两年以上,著有信望者,提出两倍候选人名单,呈送行政院,转呈国防最高会议决定。国防最高会议选定参议员时,得于各该市所呈送参议员候选人名单以外选定若干名,但不得超过1/10。市临时参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行政院就各该市参议员中遴选,提请国防最高会议决定。任期1年,必要时得延长;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秘书1至2人,承议长之命,办理参议会一切事务。市临时参议会每6个月开会1次,会期为两星期,必要时得延长或召集临时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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