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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宗教宽容
释义

论宗教宽容

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洛克的代表作之一。写于1685—1704年之间。该书由四封书信组成。第一封信原文为拉丁文,是写给他的好友菲力·范·林堡格的。在“光荣革命”后一年以匿名形式在荷兰发表。同年,荷兰文本、法文本和英文本相继问世。引起舆论界的强烈反响。当即遭到牛津大学女王学院的一个名叫尤纳斯·普洛斯特的教士的反驳。他认为,为促进“纯正的宗教,使用强制手段是正当的和合法的”。洛克为了驳斥这一论点,相继于1690、1692和1704年,又以书信形式写了三篇论宗教宽容的著作。这四篇书信合在一起,就是《论宗教宽容》。在这本书中,洛克围绕其宗教自由主义思想,批判了君权神授思想,系统地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教自由的主张。认为,宗教不是国家大事,而是公民的私事。教会是一个自由的、自愿的团体,任何人都不是生来就属于某一教会或宗派的。国家应对不同信仰的各教派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实行宽容政策。每一个人应当享有同其他人同样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侵犯其公民权和世俗权利。凡属法律准许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由做的事,也请允许每个教会在神圣礼拜时享有这种自由。但是,教会活动不能危害公共利益,并且只限于宗教事务方面,不得享有民事管辖权和税收权,以及任何形式的强制权。如果国家与教会每一方都把自己限制在各自的范围之内,一个管理国家的世俗福利,一个掌管灵魂的拯救,双方之间是不可能发生任何冲突与不和的。洛克指出,基督教世界所发生的一切纷乱和战争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拒绝对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实行宽容。《论宗教宽容》打击了教会至高无上的权威,抨击了封建的君权神授论,它所倡导的政教分离、信仰自由,在当时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起了积极进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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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