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首例微博侵权案以侵权人现身登报道歉终结 |
释义 | 案例: 2011年12月,吴-清与杨*雯因抚州名人园的言论,各自以“吴*芳舟”和“透明杨*喵”的网名在微博上打起“口水仗”。杨*雯通过微博对吴-清进行人身攻击,并公布了吴-清的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将一些包含损毁名誉内容的文字发到吴-清的单位官网、领导和同事的微博上。同年12月27日,吴-清将杨*雯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在侵权范围内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单位官网发布道歉声明。 今年3月16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雯停止对吴-清的侵害行为,同时在其微博上刊登向吴-清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吴-清单位官方微博上。一审判决后,吴-清认为,在微博上道歉不足以消除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遂提起上诉。7月24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杨*雯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向吴-清的道歉函,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法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该报纸上,费用由杨*雯承担。其余判决内容维持一审原判。 “本人评论了抚州吴-清女士以‘吴*芳舟’为网名发的一条微博,之后我在微博上公布了吴-清的一些私人信息,该行为给她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本人为此表示诚恳的道歉。”10月31日,江西当地媒体刊登江西抚州名人雕塑园职工杨*雯(化名)给当地媒体记者吴-清(化名)的道歉函。至此,历时近一年的江西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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