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 |
释义 | ❶中国行政区划单位。原指交易场所。《周礼·地官》称:“大市,日昃而市,百姓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现在所称市,是指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设置的行政区划单位。在中国,建立市制始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1921年7月,北京政府颁布市自治制,规定设市地方,定以首都、省会、商埠、县治城厢,以及满1万人口的城镇为限。市为特别市和普通市两种。当时仅南京、上海为特别市,普通市有广州、汉口、南京、杭州、无锡等,均为自治单位。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改市为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兼为自治单位。1928年7月,国民党政府颁布特别市组织法和市组织法,规定特别市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首都,人口在100万以上;其他有特殊情形者。普通市的设置条件,为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镇。当时有北平、天津、哈尔滨、上海、南京、青岛、汉口、广州8个特别市和苏州、杭州、长沙等17个普通市。1930年5月,国民党政府颁布新的市组织法,将市改称为院辖市和省辖市。截至1932年底,全国仅有北平、上海、南京、青岛4个院辖市和天津、杭州、汉口等9个省辖市。1943年5月,市组织法修改,省辖市条件调整为:省会,人口在20万以上;人口在10万以上,其政治、经济、文化地位重要者。截至1947年,全国共设北平、天津、沈阳、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青岛、汉口、广州、重庆、西安等12个院辖市及唐山、太原、张家口等57个省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沿市制。截至1949年底,全国有北京、天津、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上海、南京、武汉、广州、重庆、西安12个直辖市。1953年7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长春市、松江省(1954年并入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1954年6月,各大行政区撤销,各大区所辖的14个直辖市,除北京、天津、上海由中央直辖外,其余改为省辖。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规定聚居人口在10万以上的城镇可以设市,不足10万人口的,确有必要时才设市。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撤销部分不够设市条件的市,并缩小了市郊区。1986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报告的通知,对设市标准作了调整。根据不同的情况,市可分为直辖市、省辖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地级市、县级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国家还根据不同的条件,批准设置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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