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市人民政府组织法规。1950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月7日公布。共14条。规定市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即为市的行使政权的机关,按隶属关系分别受中央或大行政区或省的直接领导。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人(必要时得设副市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提请上级政府转政务院或由政务院转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任期1年。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领导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市区的大小及工作需要,设立各部门工作机构,原则上设立民政、公安、财政、建设、文教、卫生、劳动等局、处、科以及财经委员会,另外还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并设秘书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机构的编制,应以精简为原则,其编制人数由市人民政府委员会拟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委员会核准。通则并规定了市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会议制度等。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通则由于情况变化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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