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股东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 (三)主体要件 1、公司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处罚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立案标准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 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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