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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然国家和政治国家
释义

自然国家和政治国家

德国存在主义法学家W.麦霍菲尔的主要观点之一。他认为,自我存在首先是一种单一的、无比较的、绝对的存在,每个人都以自己为目的和意义。但是,自我又要通过外界来认识和显现自己,这个外在的世界分为两个领域:(1)物的领域,直接满足自我需要;(2)他人的领域,为满足对物的需要同他人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了每个自我的自治。而由自我自治成为自身的人们所组成的国家,便是自然国家。最初的或原始的人类国家,就属于自然国家。这种自然国家的法律,是存在的自然法。它区别于后来的制度的自然法。表达和确定了来自人性的各种基本的自由和权利,诸如生存权、财产权、契约权。自我存在除了单一的、绝对的形式之外,还表现为社会的、可比较的,相对的形式,这也叫做自我的社会存在,即自我被置于一定的身份和地位上得到定位而成为角色。这样,自我便超出成为自身的界限而发展到他治。在成为角色的人中有两种秩序:一是深入秩序,人们处于不平等关系;二是平均秩序,人们处于平等关系。这两种秩序就决定了两种法律正义:一是分配正义,按照不平等关系分配利益;二是交换正义,给人们的平等的权利和自由。表达这两种正义的法律,就叫制度的自然法。在成为角色的情况下,自治的自然国家就发展到了他治的政治国家。这一过程是同存在自然法发展到制度自然法的过程相一致的。麦霍菲尔的自然国家,实际上就是“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市民社会;而政治国家,就是作为市民社会上层建筑物的资产阶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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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