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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解决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有关问题的程序法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解决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有关问题的程序法

简称“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程序法。”。1990年4月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4月7日生效、主要内容: (1)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的决定由该加盟共和国各族人民采取全民公决全民投票方式通过。(2)举行全民公决的决定,由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根据自己的动议或根据居住在该共和国境内的、按照联盟国家立法享有表决权的1/10苏联公民签署的要求通过。全民公决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关于提出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问题的决定通过之后6至9个月之内举行。(3)在包含有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的加盟共和国内,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的人民保留独立决定留在联盟国家之内,还是退出联盟国家的权利,以及提出有关自己国家法律地位问题的权利。(4)如果在提出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问题时,长期居住在共和国境内的,按照联盟国家立法享有表决权的苏联公民2/3以上投票赞成,关于退出苏联问题的决定被认为通过。(5)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得规定一个不超过5年的过渡时期,以解决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有关的问题。在过渡时期内,苏联宪法和法律在该共和国境内继续生效。(6)苏联签订的,在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之时尚有效的国防多边和双边条约,对即将退出的加盟共和国仍然有效。(7)在过渡时期,苏联部长会议等国家管理机关得同即将退出的共和国政府审议、解决财产和物资财政的结算问题。(8)在过渡时期联盟国家和即将退出的共和国应解决该共和国境内全苏所有制和全苏性社会组织所有制客体的命运等一系列问题。(9)在过渡时期的最后1年,如果居住在该共和国境内的、并享有表决权的1/4以上苏联公民提出要求,该共和国得举行第二次全民公决。如果同意退出苏联的公民少于2/3多数,退出苏联的决定被认为撤销。(10)在过渡时期结束时,苏联最高苏维埃召集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以批准过渡时期结束的决定。从上述决定批准之日起,该共和国被认为退出苏联,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应对苏联宪法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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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