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错原则 |
释义 | 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须在主观上有可以归责的过错存在,国家对造成的损害才负担赔偿责任。该种归责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致损害,因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故意,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而有意使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的过失包括“有认识之过失”和“无认识之过失”。“无认识之过失”,指按其情节应当注意、能够注意而不予注意,又称为“疏忽大意过失”。“有认识之过失”,指虽预见其损害可能发生,而确信其不会发生,又称为“懈怠之过失”。国家赔偿制度中,一般采取的归责原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过失为赔偿责任要件;赔偿义务机关向其工作人员追偿时,以其有重大过失为要件;因公有公共设施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以无过错为赔偿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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