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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待遇
释义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待遇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依法应享受的各项待遇的统称。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待遇有:(1)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仅利。(2)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原固定工同等对待。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取暖和防暑降温补贴等,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同等对待。(3)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试合格后,按照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2级工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满后考核定级。(4)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的原固定工同等对待。(5)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一工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际准工资3个月到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6)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同等对待。(7)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因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以及因符合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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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