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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易程序
释义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复杂民事案件和特别民事案件,以及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均不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在普通程序,实行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的起诉方式;在简易程序,则实行口头起诉原则,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2)受理程序简便。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简易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另定日期审理。(3)传唤方式简便。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以书面通知或传票形式传唤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则可随时相机采取电话通知、口头约定、托人捎信或广播通知等简便方式传唤。(4)实行独任审判制度。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可视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采用合议制或独任制;在简易程序,则一律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5)庭审程序简化。在普通程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必须按法定顺序进行;在简易程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则可合并或交叉进行。(6)审限较短。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35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的特色之一,既方便群众诉讼,又便利法院办案。但是,应当严格遵循其适用条件,不得任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参见[简单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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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