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的民主原则 |
释义 | 亦称人民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基本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一项总的指导原则。其基本要求是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主要内容:(1)确认和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不能促进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生活的民主化和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2)确认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和不断完善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和各项社会事务的组织形式,包括不断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各种文化教育体制、科技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3)确认和保障公民享有广泛和日益扩大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宗教信仰的自由和通信的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的自由,劳动权、休息权和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享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有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等等。(4)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和一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国公民在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等等。(5)用社会主义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以保障人民民主、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其中包括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民事纠纷,制裁一般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坚决打击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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