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的人民自觉遵守性 |
释义 | 社会主义所具有的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性质。社会主义法的重要属性之一。社会主义法作为法,仍然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但是,它的实施,已经主要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威胁,而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在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所以,对绝大多数人来说,社会主义法是能够自觉遵守的规范。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大力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使每个公民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是保证社会主义法的实现的重要途径。对此,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加强法制建设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见《人民日报》1986年7月4日第1版)。参见〔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性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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