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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塞浦路斯共和国宪法
释义

塞浦路斯共和国宪法

1860年8月16日议会通过,共13章199条及3个附件。主要内容: (1) 塞浦路斯为总统制共和政体国家;希腊族和土耳其族以一定比例参加议会、政府和军队。(2) 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采行一院制,由普选产生的50名议员组成(其中希腊族35人,土耳其族15人),任期5年;议长由希腊族议员选出担任,副议长由土耳其族议员选出担任。议会有权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批准国家预算等。1963年底土耳其族退出议会后,议会实际仅由希腊族议员组成。(3)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希腊族人担任(缺位期间由议长代行),任期5年;副总统为国家副元首,由土耳其族人担任(缺位期间由副议长代表),任期5年。总统有权组阁,批准和否决行政决定和议会通过的法案,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代表国家对外签约,宣布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等;副总统对涉及外交、国防和国家安全等问题有独立的否决权。部长会议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统任命的希、土两族比例为7:3的各部部长组成,总统主持部长会议;有权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任免主要官员,向议会提出有关议案,直接领导军队,统一管理国家内政、外交、财政、国防、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事务。1963年底土耳其族人退出政府,所有部长均由希腊族人担任。(4)最高法院、刑事法院、区级法院、希腊族宗教法院、土耳其族家庭事务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由5至7名法官组成,是国家最高上诉法院。这部宪法颁布后,因为下列原因,并未得到切实执行:由于民族矛盾,从1963年底起,土耳其族人一直抵制参加国家机构的工作;1974年后渐形成两族各自为政的分裂局面;1875年土耳其族制定了自己的宪法,1983年宣布独立;两族至今和谈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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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