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释义 | 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继承和发扬我国古代民间调解传统的基础上,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发展完善。它具有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特色,是中国人民的独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其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或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调解的原则是:(1)依据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经调解或调解不成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1954年,我国政务院曾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此基础上,经过修改充实,1989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设立、组织机构、工作原则等作了具体规定。人民调解在处理基层社会矛盾,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德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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