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社会法庭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统一的法院体制的组成部分,由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组成。1964年正式建立。调解委员会包括企业调解委员会和合作社调解委员会(有的合作社设仲裁委员会),1953年建立;仲裁委员会包括城市住宅区仲裁委员会和乡镇住宅区仲裁委员会,1964年建立。调解委员会由企业全体职工或合作社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任期2年;仲裁委员会由住宅区所在的地方人民代表机构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职权:与国家法院和检察机关合作,防止和反对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活动,消除公民之间的各种争议和纠纷;代表公民的合法要求,保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制定执行任务的规章制度,提出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进行教育的具体措施;向公民解释法律知识,为公民进行法律咨询,维护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可对违反民法、劳动法和其他法规的任何人处以1000马克以下的罚款或采取包括500马克罚款在内的惩罚教育措施。对选民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其成员如违法,或以其他方式严重违反职责,可由选民罢免。社会法庭受县法院或市区法院直接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