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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社会法庭
释义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社会法庭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统一的法院体制的组成部分,由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组成。1964年正式建立。调解委员会包括企业调解委员会和合作社调解委员会(有的合作社设仲裁委员会),1953年建立;仲裁委员会包括城市住宅区仲裁委员会和乡镇住宅区仲裁委员会,1964年建立。调解委员会由企业全体职工或合作社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任期2年;仲裁委员会由住宅区所在的地方人民代表机构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职权:与国家法院和检察机关合作,防止和反对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活动,消除公民之间的各种争议和纠纷;代表公民的合法要求,保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制定执行任务的规章制度,提出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进行教育的具体措施;向公民解释法律知识,为公民进行法律咨询,维护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可对违反民法、劳动法和其他法规的任何人处以1000马克以下的罚款或采取包括500马克罚款在内的惩罚教育措施。对选民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其成员如违法,或以其他方式严重违反职责,可由选民罢免。社会法庭受县法院或市区法院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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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