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先注册商标权与后注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也就是说,甲方将乙方已经拥有商标权的文字注册为商号,造成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例如,在弥勒**有限公司诉弥勒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于上世纪70年代在台湾设立了“弥勒”品牌,随后在美国、新加坡等地注册了“弥勒”和“mysheros”文字商标,在中国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原告认为,被告弥尔服装(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了“弥尔”品牌的企业名称,明显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 先注册商标名权与后注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也就是说,甲方将乙方的注册商号注册为商标,造成权利冲突。如1998年,在中国拥有“利乐”商标权的**利乐公司发现一家中国企业使用“利乐”作为企业名称,随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再比如,北京一家老字号企业也向法院提起了“鑫*斋”被他人注册为服务商标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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