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致德·伊·库尔斯基 |
释义 | 1918年5月4日收入《列宁全集》第2版第48卷。列宁写这张便条,是因为获悉莫斯科革命法庭1918年5月2日审理莫斯科侦查委员会4名工作人员被指控受贿和敲诈一案时,只从轻判处这些人半年监禁。为此他向司法人民委员库尔斯基提出:必须雷厉风行地立即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行贿受贿者(受贿、行贿、为行贿受贿拉线搭桥或有诸如此类行为者)应判处不少于10年的徒刑,外加强迫劳动10年。根据列宁的指示,司法人民委员就指出、经人民委员会审议批准《关于惩办受贿的法令》;同时重新审理上述受贿案件,其中3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徒刑。列宁关于坚决从严惩治贪污贿赂行为的思想,对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廉政建设,有效地反对和消除国家机关滋生的腐败现象,起了重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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