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会自由 |
释义 | 公民为一定的共同目的聚集在一定场所,以演讲或辩论的形式表达意见,交换思想,开展某种活动的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最早始于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现代各国宪法一般都确认公民有集会自由。由于集会,尤其是政治性集会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较大,因而各国法律对集会自由都加以严格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预防性限制和追惩性限制。预防性限制,是集会者在集会之前须报知有关国家机关,经国家机关许可后才能集会。追惩性限制,是指在集会之前不必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或得到其许可,只是在集会发生违法行为之后,才由有关国家机关惩处。现代各国多采用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限制办法。如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8条规定:“(一)所有德国人均有不携带武器和平集会的权利,无须事前报告或许可。(二)露天集会权利得基于法律规定进行或依法予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有集会的自由。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集会的申请手续、程序、集会的限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律对公民行使集会自由起到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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