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汇管理之诉 |
释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主管外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主管外汇的行政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机关)。其管理的范围主要有:(1)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外汇的收支、使用;(2)个人外汇的收支、使用;(3)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外汇的收支、使用;(4)“三资”企业及其人员外汇的收支、使用;(5)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6)对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中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管汇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管汇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行政诉讼法》第11、 37、 38、 39条之规定,先向上一级管汇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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