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法研究院 |
释义 |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非官方的由国际法学上有高深造诣的各国学者组成的纯粹学术性团体。其宗旨是通过其成员的集体研究国际法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贡献,以期有助于达成当代国际社会的和平和正义。按照该研究院的《规约》,院士分为三类:名誉院士、院士和准院士。院士和准院士额定为132名,缺额时准院士候选人由已有院士和准院士三名以上的各国小组提名,如果一国的院士和准院士不满3名,由该院执行机构提名,然后在全体院士(包括上述三类院士)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选举,得到过半数赞成票者当选。准院士经过参加三届全体院士会议的讨论和委员会的工作后升为院士。实际上准院士与院士平等地参加该研究院的集体研究和讨论。名誉院士的名额并无规定,但实际上很少,也须经过全体院士会议以多数赞成票选出。我国的王铁崖、已故的陈体强、李浩培、倪征 分别于1981、1983、1985、1987年举行的该院院士会议上当选为准院士,现在都已升为院士。该研究院设秘书长和司库各一人,每届院士(包括名誉院士和准院士)会议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都从院士中选出。它的执行机构以上述人员组成。全体院士会议通常每隔两年举行,每届会议的会期为10天。研究院的经常事务集中于秘书长,以秘书长的住所为院址。现任秘书长是日内瓦大学国际法教授多米尼塞。该研究院拟致力于集体研究的每个国际公、私法问题,由院士和准院士至少10人提出,经工作委员会审查决定后,由执行机构选任以院士和准院士6人至15人组成的委员会进行,并指定委员会的一个委员为报告员,有时还指定一个副报告员。报告员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作出初步说明,并提出一系列问题,函请委员会各委员表示意见。报告员斟酌这些意见后,就该研究的问题作出暂时报告,附以拟向研究院提出的关于该问题的决议,再征求各委员的意见。斟酌的这些意见,报告员作出最后报告,附以决议草案,叙明关于该问题的现行法和关于发展这方面国际公、私法的建议或愿望,或者希望该研究院仅仅认可该报告予以备案的意见。最后,该最后报告和决议草案经过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和修改,成为该委员会至少大多数的意见后,送请该研究院执行机构核转全体院士会议决定。全体院士会议对该最后报告和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名誉院士、院士和准院士们提出种种修正案,发表种种不同的意见。最后,主席将该最后报告和决议草案以及修正案提付表决。表决以绝对多数作出。研究院在一届全体院士会议上通常通过2个至4个国际公、私法问题的决议。这些决议及其准备文件以及全体院士会议讨论的记录都刊载在学院出版的《国际法研究院年刊》中。因为这些决议的权威性很高,各国国际公、私法学者和政府都给予很大的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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