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商事仲裁 |
释义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或称“国际贸易仲裁”,指从事国际贸易的自然人或法人将其争端依据仲裁协定交付的仲裁。当事人将其争端交付国际仲裁的原因是:(1)仲裁员有专门知识,技术上的、法律上的以及语言上的;(2)仲裁程序的时间较短,一般没有上诉程序;(3)仲裁程序在方式上较为自由,包括送达、证据调查等;(4)仲裁程序的费用较少;(5)仲裁程序具有不公开性;(6)仲裁裁决的易于得到外国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型式有两种:(1)专为一个案件特设的仲裁庭和(2)常设的仲裁院。特设仲裁庭是专为具体的讼争事件设置的。为了成立特设仲裁庭,仲裁当事人两方,或者根据两方商定,其中一方,不仅选任第三人作为仲裁员,而且也决定仲裁的时间和程序,但一般采国际间现有的模范仲裁程序规则作为其特设仲裁庭的程序规则。常设仲裁院有其固定的组织,如秘书处、管理处等,并且规定有仲裁当事人不能改变的仲裁程序规则。在常设仲裁院,仲裁当事人也有权选任仲裁员以组成仲裁庭,即使有时可供选择的仲裁员名单所列人数很少,因而选择的范围很窄。在国际领域内,各国的商会对常设仲裁院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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