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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霍布斯
释义

霍布斯1588—1679Thomas Hobbes

17世纪英国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他出身于一个牧师家庭,毕业于牛津大学后,担任卡文迪什伯爵的家庭教师。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避居法国,并担任当时流亡法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威尔士亲王(即后来的查理二世)的数学教师。后因发表《利维坦》一书,遭到保皇派的攻击。在克伦威尔执政期间,返回英国。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受到迫害,其著作被禁止发行。他的政治法律著作主要是《利维坦》(1615),《论公民》也涉及到一些政治法律问题。他认为,人是自私的,人生活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是“狼一样”的关系。为了建立和平秩序,人根据自然法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将各自的自然权利全部转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统治者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统治者有权控制思想言论自由,有权制定法律,有权审判罪犯,有权宣战媾和,有权任免官吏和授予勋位。统治者是唯一的立法者,统治者的意志就是国法,统治者本身不受国法限制,既可以制定国法,也可以废除国法。习惯只有被统治者默认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国法的解释权由统治者本人或他任命的官员来行使。君主专制政体是最好的国家制度。他还认为,“自然律(即自然法——编者注)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自然法有十七条要求,而最重要的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自然法同国法是有区别的,自然法是由理性所发现的一种律令,国法是统治者的命令;自然法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国法则由一定形式来表现;自然法各民族都是一样的,国法则因民族、国家而异;自然法是永久不变的,国法则是变化的。国法来源于并服从于自然法。法律不在于由谁来制定,而在于谁有权力来执行。为了正确执行法律,最重要的是设立良好的法官。法官的条件是:对自然法的公道原则有正确了解;有富贵不能淫的精神;不受一切爱恶、惧怒等感情的影响;听讼有耐性和注意力;有良好的记忆力等。霍布斯的这些观点代表了大资产阶级和上层贵族的利益。其法律命令说是后世资产阶级分析法学派的思想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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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