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元论法学 |
释义 | 本世纪70年代丹麦法学家、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联合会的理事斯蒂格·乔根森(Stig Jo-gensen)首倡的一种学说,其代表作有《多元论法学》(1982)、《理性与现实》(1986)。该学说的主要内容是:(1)多元的法学方法论。今日社会是多元社会,而法本身又具有多方面功能,所以象传统的各法学派别那样采用一元方法来研究法,无异于“瞎子摸象”。硬让人们从“实在主义”或“理性主义”两种方法中择其一,是错误的。多元的法学方法即“兼容”各法学派别、尤其三大法学主流派学说中的合理成分,“兼容”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2)多元的法功能论。法总是具有不同的功能,其中一些是原本的,一些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增加的。法的功能分为外部的与内部的两大类。法的外部功能,又称法的政治功能,包括维护社会生产和秩序、解决各种冲突、施行伦理道德影响、促进公益、进行社会批评五个方面。法的内部功能,主要指对正义的认识和期望,反映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价值观念。它有三个方面,一是形式正义,包括实体性正义即每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和程序性正义即确保每人有公平的机会发表意见;二是实质正义,在平等的基础上兼顾合理、正当和公共荣誉等;三是义务,这是法本身所必然含有的内在成分。(3)多元的概念论。乔根森提出的法概念,实际上就是自然法学、分析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三者观点的综合。后来,他又强调,法是一种社会的福利或救护的事业,其目的在于弥补社会的缺陷,应付社会的突发事件,而且也是社会组织得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一个条件。多元论法学同战后西方的综合法学思潮有共同的趋向;但对比之下,它有一套多元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而不象综合法学那样给人以零乱之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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