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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事关系
释义

领事关系consular relations

国家之间互派领事的关系。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序中指出,“各国人民自古即已建立领事关系。”现在,各国之间建立领事关系已经是十分普遍现象。领事关系的建立按照国家之间的协议。在一般情形下,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表明两国同意建立领事关系,而断绝外交关系则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而仍可保持领事关系(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条)。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之间可以在建立外交关系之前先建立领事关系,或者建立领事级正式关系以代替外交关系,例如,中国同列支敦士登建立了领事级正式关系。在领事关系上,接受国在原则上对各国不得有差别待遇,但待遇是互惠的,如果派遣国在领事待遇上有所限制,接受国也可以加以限制,同时,各国也可以依据惯例或协定彼此间给予较优的待遇(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72条)。中国在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未设立领事制度。在鸦片战争之后,在中国的领事制度是以领事裁判权为基础的不平等制度,这种制度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中1943年中外新条约的订立。自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的新的对外领事关系建立和发展起来了。现在,中国与15个国家订立了领事条约,在外国设立了30个总领馆和1个领馆;在我国有外国设立的25个总领馆。领事关系是国家之间互派领事的关系,因此,地方区域与外国之间不能建立领事关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作为国家一部分的地方区域在国家授权下可以与外国之间有一定的领事关系。例如,香港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在1997年后成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下的特别行政区。但是,由于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按照1984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规定,“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关系国家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根据情况予以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设立民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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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