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事制度 |
释义 | consular institution国与国之间互派领事的制度。领事制度有很长的历史,在常驻使节建立之前就有这个制度的雏形。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序言指出:“各国人民自古即已建立领事制度”。希腊城市国家的“前导者” (prostate)和“外国代表人”(proxenos)可以说是近代领事的先驱,类似选任领事。罗马共和国时期设立了“外国人执政官”(praetor peregri-nus)以裁判外国人(peregrine)之间和外国人和罗马公民之间的争端。在罗马共和国,“领事”(consul)一词是指“行政长官”,但到了12世纪,这个名词被用以指对半自治外国商人团体实行管辖的特别官员。十字军东征促进了领事制度的发展。这个制度开始盛行于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各沿海城市,并被带到了中东,通过基督教和回教国家之间缔结的“领事裁判权条约”,使领事获得民刑事管辖权的特权,形成了领事裁判权制度。在西欧,各国的城市通行着从本国商人选出“裁判官领事”(juges con-sals)或“商人领事”(consals marchands)作为商业纠纷的仲裁人的办法。到了16世纪,领事开始由本国政府派遣本国国民担任,成为政府的官员,除民刑事管辖权外,还执行某些外交职务,并享有某些外交特权和豁免。由于常驻使节制度的兴起以及对属地管辖权的强调,领事制度受到了影响。但是,到了18世纪后半叶,商业、船运和工业逐步发展了,领事制度的需要再一度被重视而且得到不断的发展。领事专约订立了,第一个是法国和西班牙于1769年3月13日订立的专约。同时,一些国家制订了关于领事的法律、规章,第一个是法国的1781年的法令。1860年英法两国订立称为《科布登(Cobden)条约》的商务条约,标志着商务条约的新时代的开始。那时以后,许多国家缔结了一系列领事条约和规定有领事制度的商务条约,使领事制度的发展达到了新的高度。在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订立以前,领事制度主要是由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加以规定,有时有一些区域性专约,而在国际法上仅有少数的习惯规则。1969《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编纂了关于领事制度的国际习惯,而且在某些方面加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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