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金额凡涉及联邦性问题或因当事人属不同州籍而由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包括利息和诉讼费用,其诉讼金额必须超过1万美元。但联邦法院在审理有关海事、破产、商业、反托拉斯等案件,以及有关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等案件时,其管辖权不受金额的限制。这样做的目的是适当限制把案件送交联邦法院审理的机会,使联邦法院的管辖仅限于较重要的案件。原告不得把实际上低于1万美元的诉讼请求随意提高到1万美元以上,以规避这种限制。必须凭原告诚实提出的金额决定联邦法院有无管辖权。这个数额不因被告提出反诉而有所增加或扩大。假定原告的诉讼要求是诚实提出来的,也不会因为他最后未能实现而使联邦法院丧失管辖权。但1958年的联邦司法法典修正条文中有一条规定,授权联邦地区法院在最后判给原告的金额低于1万美元定额时,可以自行斟酌决定,判令原告自付诉讼费用或另行负担其他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