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审判委员会 |
释义 | 建国初期县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也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之一,有权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根据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设立。其任务是处理重要或疑难的刑事、民事案件,并为政策上和审判原则上的指导。由院长或副院长、庭长及审判员组成。以院长或副院长兼任主任委员,必要时设副主任委员。开会时邀请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及原来参加审判有关案件的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审判员较多的法院,由院长指定若干审判员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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