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政会议议事规则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规定县政会议议事方面的法规。1940年5月28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内政部公布施行。共5条。规定:县政会议由县长、国民兵团副团长、县政府秘书科长、县政府指导员、县政府警佐、县政府督学、县政府技士、县政府会计员、县金库主任及其他经县长指定的人员组成。县政会议每两星期开会1次,由县长召集并为主席;如县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县政府秘书代理主席。县政会议讨论奉令办理事项、县政府及国民兵团应办的主要事项,准备提出县参议会的议案,讨论其他有关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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