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检察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经济领域中的犯罪行为进行的检察。广义上的经济检察,既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挪用救灾、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等经济犯罪案件的工作,又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走私、投机倒把、诈骗、盗窃、盗运珍贵文物、贩毒等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狭义的经济检察,即通常所说的经济检察工作,是指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工作。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全部诉讼活动。经济检察部门受理、侦查下列刑事案件: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案;假冒商标案;贪污案;贿赂案;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8年10月22日发出通知,规定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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