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侦查法官制度 |
释义 | Der Ermittlungsrichter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程序中的许多行为或决定必须具备法官性,即应由法官决定,以期能在随后的法庭审判程序中具备证据效力,或能按上诉审程序对此加以申诉。侦查法官制度就是根据这种考虑而设立的。侦查法官隶属于地方法院,其办公室一般都设在警察局和拘留所,以便在侦查程序进行的现场及时处理需要侦查法官参与的事情。法律规定侦查法官的职权是: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接受证人和鉴定人宣誓;发布逮捕令;暂时扣留驾驶执照;命令进行扣押、没收、搜查、身体检查、设立监控站,等等。此外,根据检察官的请求,还可以命令中断时效。侦查法官也可以在情况紧急时,不经检察官请求依职权自行采取有关措施,但应随即将案件移交检察官。原则上,侦查法官只有有限的自行决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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