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释义 | economic'socical and culturalrights经《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有关公约、决议等确认的个人人权与基本自由的一种。在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初期阶段,个人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范围没有统一规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首次系统地列举了个人享有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参见[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包括各项个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保护的法律文件,对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参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施特别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和基础,与公民、政治权利不同,《公约》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各缔约国“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在个人享有的人权与基本自由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紧密相联,两类权利互为基础,相互促进,缺一不可。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15日通过的题为“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第44/130号决议中申明:“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并且是互相依赖的,各国绝不能因为增进和保护一类权利,就免于或借口不增进和保护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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