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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校园内受伤害的赔偿责任
释义
    近年来,学校越来越注重校园伤害问题,但千防万防仍有事故会发生。学生如果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受伤原因和学校是否尽到相关义务都会影响责任的判定。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和教师应当时刻关注学生的状况,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如果孩子在课堂上受伤而学校没有发现,学校就没有尽到对学生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即使不是教学原因致其受伤,仍应当承担管理疏失的责任。
    一、学校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要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伤害,首先认定幼儿或者学校是有过错,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情形下,第三人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学校实施的是间接侵权行为,因此,首先考虑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前提下再考虑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大小,结合第三人偿付能力大小确定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
    二、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承担主要责任
    在校园伤害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通常将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称之为第三人,但是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三人的概念只是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存在,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在实质上属于民法责任上的一般侵害行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严格遵循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展开。
    三、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所谓过错相抵,是指在混合过错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很多家长认为,只要把孩子送到了学校,孩子受伤就是学校的事情,而和家长没关系。事实上,学生之间因为玩耍导致意外伤害的情况占全部校园伤害案件近半数,因为学校老师无法兼顾每一位学生,事发状况仅凭当事人及周围学生陈述,很难查清事实。而学校相关人员处理事件缺乏经验,不能及时固定证据材料等问题也给审理带来了不少困难。
    另一方面,家长对学校责任承担存在认识误区,往往以为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就是校方的责任,以此来规避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学校不存在过错且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那就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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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0: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