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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释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监督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专家机构。为了保证《公约》的顺利实施,经社理事会在1976年5月11日第1988(LX)号决议中请《公约》缔约国通过秘书长向理事会提交关于其促进遵守《公约》所确认各种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及所获进展的报告,并于必要时指出由于何种因素和困难以致影响《公约》所规定的各种义务的履行程度,并设立了一个会期工作组,协助理事会审议这种报告。1985年5月28日,经社理事会第1985/17号决议把工作组改为由以个人身份任职的专家组成,并改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会由18名专家组成,由《公约》缔约国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委员会的职能是协助理事会履行《公约》第21、22条规定的职责,使理事会向大会提出报告和一般性的建议,包括各缔约国各专门机构提出的在普遍遵行《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方面所获进展的材料摘要;并且提请从事技术援助的其他联合国机构及其辅助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对各种报告所引起的任何事项予以注意,考虑能否根据各自权限采取适当的国际措施。委员会每年召开不超过3周的会议,向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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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1:27